市医保局提示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有三个变化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孙洪艳)6月8日,记者从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明确了三个变化,其中包括备案有效期界定、备案提交材料和补办备案提前日期。
在备案有效期界定方面,使用异地居住证明材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不再长期有效。《通知》规定:“提供异地户籍或异地身份证备案的,有效期为长期有效;提供长期居住认定材料的,根据材料上标明的有效期确定有效期;提供长期居住认定材料未注明有效期的,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
市医保局提示参保人员,所提供材料需真实有效,接受信息共享查询核验,承担相关责任。备案有效期后,参保人员仍有异地就医需求的,需在备案终止日期前,按再次申请备案之时的政策规定申请异地就医备案,以保证异地就医待遇的连续性。
备案提交材料方面,居民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需要提供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或长期异地居住认定材料,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居民,不再使用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另外,“在职职工参保人员长期驻外工作、进修(学习)的,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工作、进修(学习)等材料]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市医保局提示参保人员,应根据本人参保和异地就医情况,按规定准确提交备案材料,避免因备案材料提交错误导致备案申请无法审批通过,影响就医需求。
补办备案提前日期方面也有变化,补办备案最多提前30天。《通知》规定:“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提供的备案材料应证明住院前在就医地已经长期居住(工作、生活),且起始时间最长可提前30日(以申请备案日期为准)。”
市医保局提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按照不同情形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未提前备案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补办,以免超期补办影响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