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没选女儿 选了居委会
谁可依法承担监护老人的责任?
女儿想成为年迈父母的监护人,父母却坚决拒绝,宁可选择外人,也不接受女儿的照顾。
家住上海市徐汇区的余先生和老伴许女士均是年过八旬的老人,几年前许女士患阿尔茨海默病后,一直由余先生照顾。
2023年11月13日,余先生的女婿武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的岳父余先生、岳母许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希望两位老人的女儿余某成为他们的监护人。
然而法官发现,最近几年来,余先生与自己的女儿一直纠纷不断,当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已经有过多次调解的经历。纠纷主要是因为卖房子产生。为替女儿还清一笔债务,老人在卖与不卖之间有些徘徊。
2024年1月,许女士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4月鉴定机构出具了对余先生的司法鉴定书,5月24日,徐汇区法院宣告余老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许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余先生是否同意女儿当他们的监护人呢?法官对此专门到医院询问了余先生,老人明确表示不希望女儿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与此同时,检察院介入此事。检察官社区走访发现,2023年一年来,余先生家的报警居然高达10起,原因主要就是女儿欠钱急于还债,就逼迫老人卖房。
后续调查发现,老人的女儿余某从上中专时就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最近几年在外又有欠款,在余某的苦苦哀求下,余先生夫妇不得不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抵押给债权人。多年来,余先生夫妇连本带息,为女儿余某还款上百万元。因为女儿,目前余先生夫妇还有33万元的外债。
他们夫妇二人的银行卡每个月有养老金进账,自2023年11月1日老人入院后,女儿余某就将他们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拿走了。
经过核实,检察官认为女儿余某如果担任父母监护人,老人家的利益可能受损。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行使支持起诉职能,帮助老人寻找更合适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余某不适合作为两位老人的监护人,又有谁可以依法承担起监护老人的责任呢?
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024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在余先生所住医院对这起指定监护权的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指定老人所在的居委会为老人监护人。
目前,余先生夫妇所在的居委会已经将两位老人送往一家合适的养老机构居住,老人的状况良好,之前一直卧床甚至一度需要鼻饲的许女士,已经可以自主进食。老人的银行卡和收入的支出也由居委会保管和管理。
考虑到余先生一直愿意帮助女儿逐步偿还外债,加上之前房产抵押的借款也已到期,面临债权人起诉,房产被法拍后可能会急速贬值的问题,本着最有利于两位老人的原则,在法官和检察官的主持下,被监护人余先生、监护人居委会、女儿余某女婿吴某某三方就房产出售问题达成一致。
在考虑到未来老人养老、大病就医的总前提下,各方达成一致,出售老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面积约50平方米的住房,目前这套房子市场价格在330万左右。房屋出售后首先拿出150万元存到老人银行卡中,银行卡由监护人居委会保管,剩余款项在替女儿偿还33万元债务后,在郊区购买一套相同面积的房产,这套房产产权人为余先生,女儿余某可以居住在新购的郊区房屋内。
据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