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筑牢知识产权的法治屏障

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知识产权类型,涉及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国内外知名品牌、数字经济、种业等众多新时代的重点领域和行业。以下是部分案件简介。

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某股份公司及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西某公司)是“西门子”“SIEMEN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洗衣机等商品上,经过西某公司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将在海外注册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广泛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西某公司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被诉侵权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万元。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明知“西门子”“SIEMENS”商标的知名度,故意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在洗衣机产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该标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现有证据虽难以确定西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但足以认定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0万元。在此情况下,鉴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已构成证据妨碍,一审法院参考媒体报道内容中关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年销售总额为15亿元的数据,并根据案件相关事实,按照十五分之一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进而确定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承担1亿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期间提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予接受,仅以其接受的部分为审查基础,作出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其全部无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以所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应被接受等为由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幅度最大不得超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范围”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该案中,权利要求4、7实质为原权利要求,系当然的审查基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10中引用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亦应予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2并非回应无效宣告理由的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予接受并无不当。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涉“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陈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后又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并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共同发布产品宣传文章。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爱同学”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陈某大量抢注“小爱同学”等商标,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信息,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立即停止侵权,陈某赔偿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涉“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在其运营的“腾讯视频”及“腾讯NOW直播”APP中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上述APP,首页即会弹出弹窗提示,青少年的监护人可据此便捷开启“青少年模式”,该模式下配置了适合青少年的优质内容,限制了充值、打赏、送礼等社交、消费功能,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为确保“青少年模式”正常运行,两个APP的服务协议均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以“限时免费”的方式引导用户开启并使用该功能,导致用户无法通过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产品首页弹出的显著弹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认为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屏蔽“青少年模式”的行为实质上是以技术中立为由,为获取经济利益,妨碍、破坏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该公司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也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阻碍了网络音视频、直播等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产品在青少年群体中影响较大,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观过错较大,屏蔽青少年模式功能覆盖多款应用软件,影响范围较广,下载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判令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达成执行前和解。 

据最高人民法院


X